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6號)規(guī)定:“第十九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非正常損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、丟失、霉爛變質(zhì),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(guī)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(chǎn)被依法沒收、銷毀、拆除等情形。
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非正常損失項目,包括:
(一)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,以及與之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;
(二)非正常損失的在產(chǎn)品、產(chǎn)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(不包括固定資產(chǎn))、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;
(三)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(chǎn),以及該不動產(chǎn)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和建筑服務;
(四)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(chǎn)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和建筑服務。不動產(chǎn)在建工程包括納稅人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修繕、裝飾不動產(chǎn)。
本條第二款第三項、第四項所稱貨物,是指構成不動產(chǎn)實體的材料和設備,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、采暖、衛(wèi)生、通風、照明、通訊、燃氣、消防、中央空調(diào)、電梯、電氣、光伏發(fā)電、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等。
本條例所稱固定資產(chǎn),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、機械、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相關的設備、工具、器具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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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?!?/span>